庆阳市抗旱应急预案
(此件部分公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抗旱减灾应急机制,提高抗旱减灾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抗旱减灾救灾工作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减轻干旱灾害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法》《抗旱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干旱评估标准》及庆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御救援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防抗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重点解决群众饮水问题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
1.5 旱灾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干旱灾害、较大干旱灾害、重大干旱灾害、特别重大干旱灾害四个等级。
1.5.1 一般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干旱灾害:
1.庆阳市(西峰)城区或2个以上县城,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3.灌溉农业区(指水利工程可正常投入运行的万亩、千亩及小型灌区,以下同)3~6月份失灌率在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份失灌率在5~10%;
4.雨养农业区(指灌溉农业区以外的农牧区,以下同)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10~20%。
1.5.2 较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干旱灾害:
1.庆阳市(西峰)城区或2个以上县城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3.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5~10%,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份失灌率达10~20%;
4.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占受旱面积的50%以上。
1.5.3 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干旱灾害:
1.庆阳市(西峰)城区或2个以上县城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1~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1~20天;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3.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10~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份的失灌率达到20~35%;
4.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受旱面积的60%以上。
1.5.4 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1.庆阳市(西峰)城区或2个以上县城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3.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份失灌率大于35%;
4.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受旱面积的60%以上。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全市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省防指直接指导下,负责安排部署全市抗旱减灾工作,研究决策抗旱重大事项,审核发布干旱灾害预警,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协调调配抗旱救灾物资,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抗旱减灾措施,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由指挥、第一副指挥、副指挥和成员及办公室组成,市政府分管应急、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分别任指挥、第一副指挥,庆阳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和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水保局、武警庆阳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及中省驻庆企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及通讯联络方式详见附件1、2)。
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防指的决策部署,协调安排全市抗旱减灾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及抗旱信息,组织评估干旱灾害,会商研判并提出旱情预警和启动响应建议;协调制定重要河流湖泊、水工程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协调调配抗旱队伍和物资,争取抗旱减灾资金,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抗旱减灾措施;指导各县(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和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基层抗旱应急机构
按照属地为主和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区)设立抗旱应急指挥部,在县(区)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市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下,组织开展本辖区抗旱减灾工作。乡镇(街办)及有抗旱减灾任务的单位应设立抗旱应急机构。
2.3 抗旱应急指挥流程图(详见附件3)
3 监测与预警
3.1 旱情监测
市、县(区)应急局(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统一的自然灾害信息管理平台,协调气象、水文、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灾情报告制度,实现旱情灾情信息共享,及时掌握雨情、土壤墒情和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地下水资源、农田灌溉、城乡供水、农作物长势等旱情监测信息。
3.2 旱情评估
市、县(区)应急局(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气象、水文、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技术人员,依据旱灾分级标准,结合旱情监测信息,分析研判旱情及旱灾情况,综合评估确定旱情灾害等级。
3.3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3.3.1 报告程序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减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市、县(区)抗旱应急指挥机构要分析掌握本地的实时旱情、灾害程度及抗旱工作动态,及时报告上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在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情况下,各县(区)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在向市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的同时,也可向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准确掌握本部门(行业、领域、单位)遭受旱灾情况,及时向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3.3.2 时限要求
一般及较大干旱灾害发生后,市、县(区)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每旬1日向上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重大及特大干旱灾害发生后,市、县(区)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每周周一向上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减灾工作动态等信息。
3.4 旱情预警
3.4.1 预警等级
旱情评估达到一般干旱、中度干旱、重大干旱和特别重大干旱灾害分级标准的,分别对应发布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旱情预警。
3.4.2 预警发布
1. 预警发布程序。根据旱情评估等级,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旱情预警建议。其中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旱情预警由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发布,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橙色(Ⅱ级)旱情预警由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形成预警建议并呈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报告市委和省防指;红色(Ⅰ级)旱情预警由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形成预警建议并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并发布,同时报告市委和省政府、省防指。
2. 预警发布内容。向社会公开通报旱情、灾情及抗旱已采取措施,针对旱情预警级别提出相应的抗旱减灾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当发生特大和重大旱灾时,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3. 预警发布条件。当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的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的下限、且呈持续发展趋势时,应发布高一级旱情预警。
4. 预警发布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3.4.3 预警终止和调整
发生大范围有效降雨和通过综合抗旱措施,受旱地区70%以上的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缺水群众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依照旱情预警发布程序,由市政府或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决定预警终止并发布公告;或者根据旱情发展趋势,调整上升或降低旱情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旱情预警级别,抗旱应急响应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
发布蓝色(Ⅳ级)旱情预警的同时,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告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副指挥(市应急局局长)批准后,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报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指导受旱县(区)开展抗旱减灾工作,及时掌握旱灾变化趋势,执行旱情及抗旱旬报告制度,落实防旱抗旱措施。
4.2.2 Ⅲ级响应
发布黄色(Ⅲ级)旱情预警的同时,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告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指挥或第一副指挥批准后,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抗旱应急指挥部调度会商研判旱情,指导和督促相关县(区)加大抗旱工作力度,落实综合防旱抗旱措施,继续执行旱情及抗旱旬报告制度,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旱区实地调查旱情、灾情及抗旱情况,帮助开展抗旱减灾工作。及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全市遭受旱灾情况,争取上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4.2.3 Ⅱ级响应
发布橙色(Ⅱ级)旱情预警的同时,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告市政府市长批准后,由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报告市委和省政府、省防指。
市政府研究部署抗旱减灾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减灾工作,重点落实因旱群众饮水困难保障措施。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执行旱情及抗旱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发展趋势,协调、组织和调度有关成员单位迅速投入抗旱减灾工作。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争取省上和国家财政支持。
4.2.4 Ⅰ级响应
发布红色(Ⅰ级)旱情预警的同时,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告市政府市长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并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报告市委和省政府、省防指。
市政府统一组织和指挥调度全市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市政府落实市级领导包抓责任制,由市级领导带队分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研究解决抗旱应急调水和因旱人畜饮水困难重大举措。市抗旱应急指挥部继续执行旱情及抗旱周报告制度,准确掌握旱情旱灾发展趋势及抗旱情况,动员组织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落实各项抗旱措施,全力投入抗旱减灾救灾。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减灾救灾工作,请求省上和国家支持抗旱减灾救灾工作。
4.3 响应发布
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行政程序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发布。
4.4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要落实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及时了解掌握因旱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情况,组织力量开展拉水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2.针对庆阳市(西峰)城区及各县城缺水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城市应急节水供水保障措施。
3.适时组织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协调水务部门启动重要河流湖泊、重要水工程抗御旱灾和水量调度措施,加大抗旱应急水源建设和保供工作。
4.根据干旱灾害响应等级,协调同步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
5.组织落实各项实用抗旱农业生产措施,根据实际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抗旱保灌补灌,保证粮食生产基本稳定。
6.强化气象监测预报,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增雨作业。
7.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8.加强抗旱减灾救灾媒体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旱节水和减灾救灾。
4.5 响应结束和调整
旱情预警终止或调整后,由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并发布应急响应结束或者升高、降低级别。
5 灾后评估
各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干旱灾后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农业直接经济损失,二、三产业经济损失等灾害损失,以及抗旱应急预案实施效果。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抗旱资金,积极争取和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发生重大和特大旱灾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抗旱减灾救灾资金投入,应急部门要开展社会募集支援灾区,金融部门要加大抗旱减灾救灾信贷支持力度。
6.2 物资保障
应急、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要按照市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和要求,足额储备抗旱物资和设备,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保证抗旱救灾物资正常调配和供应。
6.3 技术保障
发生重大和特大旱灾时,市、县(区)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及抗旱服务、农技推广、灌区管理、农机服务等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人员,深入抗旱一线,服务减灾救灾工作。
6.4 队伍保障
各县(区)组建的各类抗旱服务组织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庆阳森林消防大队、庆阳军分区、武警庆阳支队等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承担为严重缺水区域群众运送生活用水的任务。各有关单位、中省驻庆企业要积极配合,踊跃支持,协调保障运水车辆。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告市政府审批后,上报省防指和省应急厅备案。参照本预案,各县(区)应急局要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抗旱专项预案,上报市防指和市应急局备案。
7.2 宣传与培训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防旱抗旱法律法规和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要采取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共客户端等宣传形式,提高群众防旱抗旱减灾意识和能力。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抗旱预案的培训工作。市防指负责各县(区)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和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各县(区)防指负责乡镇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7.3 预案演练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抗旱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抗旱应急响应能力。市防指负责协调组织多个部门的联合抗旱演练,一般3年举行一次。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旱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与修订,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实施过程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3〕247号)同时废止。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失灌率:指某一时段内因干旱导致未能灌溉面积与计划灌溉面积的比率。
缺水率:指因干旱造成城市缺水总量与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率。
附件:1.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pdf
2.市抗旱应急指挥部通讯联络表
3.庆阳市抗旱应急指挥流程图 附件3.庆阳市抗旱应急指挥流程图.pdf
4.×××关于发布×色旱情预警启动抗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附件4.××关于发布x色旱情预警启动抗旱x级应急响应的通知.pdf
5.×××关于终止抗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附件5.关于终止抗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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