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三十二:甘肃东方百佳商贸有限公司华池中街店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例
2024年3月8日,省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行动”第十组对华池县督查检查,发现甘肃东方百佳商贸有限公司华池中街店一层售货区及安全出口处使用的2具应急照明灯具均无法在消防产品网查询到生产厂家信息,要求其于2024年3月20日前改正。
2024年3月22日,华池县消防救援大队检查人员对该场所存在的隐患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一层售货区使用的1具应急照明灯具已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一层安全出口处使用的1具不合格应急照明灯具仍在使用,复查不合格。华池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甘消〔2023〕106号)第二部分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甘肃东方百佳商贸有限公司华池中街店罚款0.5万元行政处罚;给予张崇芳罚款0.05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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