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二十一:正宁县张鹏雁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9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行动”第十组在正宁县督导检查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时得知,3月27日22时52分许,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周家街道夜查时发现甘M3N216号小型汽车驾驶人张雁鹏身上有酒味,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9mg/100ml,驾驶人张鹏雁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省安委会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行动”第十组要求正宁县安委办要坚持问题导向,从速从严查处。随后,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传唤驾驶人张雁鹏接受调查,在询问过程中张雁鹏交代其是周家镇食药监所职工,属于公职人员。经在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张雁鹏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张鹏雁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处理结果: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雁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0.1万元,驾驶证一次记分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依照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5〕10号),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发〔2016〕4号)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相关精神,根据庆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工作通知》(庆公法〔2020〕21号)要求,将张鹏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至正宁县纪委,做进一步处理。
后续整治措施:按照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安排,以农村道路、街区道路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酒醉驾、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科学安排勤务,强化道路管控,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推向路面,增加路面的有警密度和时间密度。
典型意义:酒醉驾不仅危机司机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通过严格整治酒驾行为,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而言,酒驾整治也是一次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的重要机会,通过严格查处公职人员酒驾行为,可以起到惩治一个,警示一片的目的,从而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增强法纪意识,做到遵纪守法,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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