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七:合水亚泰利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2日,省安委会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百日行动”第十督导组检查时发现,合水亚泰利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室外变压器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十组将该问题隐患当即向合水县安委办进行交办,并要求依法查处。合水县应急局经调查核实,变压器在操作、维修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电击、火灾、爆炸等事故,属于较大危险因素。3月17日,合水县应急局向合水亚泰利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
处理结果:合水亚泰利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室外变压器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合水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对合水亚泰利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0.7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后续整治措施:合水县应急管理局将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持续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的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精准执法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和整治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典型意义:本案为典型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案件。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避免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因不够清楚,或者忽视,最终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上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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