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市安监发〔2018〕5号
庆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安监安健〔2017〕2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庆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5日
甘安监安健〔2017〕248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1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实施后,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省安监局在转发通知中提出了分级分类监管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要求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总局职健司有关说明,省安监局制定了《甘肃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安监局以往通知规定中与该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该实施办法为准。
为规范相关工作,省安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4个要点,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信息库(基础式样)、“三同时”资料收到回执(式样),以附件形式一并印发执行。
由省安监局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的建设项目,提交验收方案及验收工作报告的备用应急渠道为邮箱gsajzfsts@126.com,联系电话为0931-8175794,8837152。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要点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要点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要
点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要点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信息
库(基础式样)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资料收到
回执(式样)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7日
甘肃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有效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以下简称90号令)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不含煤矿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跨省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省安监局进行监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统称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以下简称职防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同层级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监管。
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及我省现行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管规定,将建设单位开展职防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同级安监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处(科、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与有关业务处(科、室)开展一体化联合检查。同时,各级安监部门有关业务处(科、室)在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职防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监管:
(一)省安监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的其他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需经安监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下同)。
各市州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科室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监管:
(一)市州安监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其他类建设项目;
(三)跨两个及两个以上所辖县(市、区)的其他类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股室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监管:
(一)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本行政区域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建设项目。
第六条 省、市州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管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具体监督检查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实施,委托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监管的安监部门不得再进行委托。委托机关委托监管时,必须向被委托机关发正式函,说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明确委托监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随附相关文档资料。
第七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因其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对确定调低风险分类类别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备查的相关工作报告和提交监管部门的验收方案中,对调低类别的原因及依据,作充分论述。
第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分级监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据掌握的建设项目信息,实行分类监督检查。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全部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在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建立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职健专家库),根据需要邀请职健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职健专家库名单应在政务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职健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职健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该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或者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邀请参加该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90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总局37号通知)明确的工作流程图和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上述流程应严格依次进行,评审(验收)后,按照评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并经评审(验收)组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流程。
建设单位应当对最终的预评价报告、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对最终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各阶段工作应当按照总局37号通知格式,形成工作过程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交渠道,向负责监管该建设项目的安监部门提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当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其中,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方案应在验收开始前20日,通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交渠道,向负责监管该建设项目的安监部门提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单独组织评审(验收)工作时,应当邀请以下三类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含3名,总人数为单数)组成评审(验收)组:各级安监部门职健专家库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评审(验收)组确定组长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验收)组其他人员对各自提出的技术意见负责。
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人员,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属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可组织本单位或邀请外单位的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人员应当全部为外单位的符合上述条件人员,且其中应当至少有1名市级以上(含市级)职健专家库专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职防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承担职防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人员条件须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其中1人作为合并评审(验收)组的副组长,全面负责职防设施“三同时”有关评审或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指定的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主持人应当确保评审(验收)组严格按照相关《评审要点》或《验收要点》(由省安监局负责制订、发布)和规定程序,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相关表格均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评审(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应重新组织进行相关评价或设计,落实整改要求后,由原评审(验收)组人员按《评审要点》或《验收要点》重新组织全面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结果为“整改后通过”的,整改完成后应由原评审(验收)组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仍不通过的,继续安排整改。
第十五条 在评审(验收)过程及相关整改结果确认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评审(验收)组人员。确需更换的,属于在初次评审(验收)过程中,或评审(验收)结果为“整改后通过”进行确认等两种情况时,如替换人员数量达到或超过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必须重新组织全面评审(验收);因评审(验收)结果为“不通过”原因重新组织全面评审(验收)时,如替换人员数量达到或超过原有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评审(验收)组人员数量必须再新增加2名。
第十六条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总局37号通知要求及《公示信息表》式样,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按阶段公布职防设施“三同时”工作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监部门查询。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完成后,分别于20个工作日内在醒目位置开始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网站公告的,应尽可能长期保存),并保存公告内容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运用《甘肃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进行职业健康及职防设施“三同时”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第三章 监管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建设项目信息:
(一)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二)本部门有关业务处室掌握的有关建设项目信息;
(三)相关举报信息;
(四)上级或下级安监部门通报的有关建设项目信息;
(五)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工信、招商等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信息交流机制,了解的有关建设项目信息;
(六)通过建设单位公告栏或网站了解到的有关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公告信息;
(七)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了解到的各级政府层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信息。
鉴于主动获取公告信息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了解的信息量巨大且甄别筛选困难,获取监管信息渠道以前五种渠道为主,同时积极通过后两种渠道完善、补充监管信息。
各级安监部门应将掌握的建设项目信息,指定专人汇总、综合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监管信息库,并做好动态更新维护。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甘肃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企业端,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信息平台因系统维护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运行时,通过应急提交渠道提交。各级安监部门应确定并在政务网站公告至少一个应急提交渠道及联系电话,供建设单位提交时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方案或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应为加盖公章原件的扫描件电子版,提交后应通过有关联系电话确认是否提交成功。安监部门收到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原提交渠道向建设单位发送电子回执或书面回执扫描件电子版。
第二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掌握的各类建设项目信息,应首先核实确定是否属于本级监管范围,及时明确处理意见。对属于本级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对不属于本级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应在获得信息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渠道,向应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管的上级或下级监管部门进行通报,通报后应及时通过电话进行送达确认。通报信息时应当将本级获得的相关文档、资料一并移交。
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方案或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后,负责监管的安监部门应按照分类监督检查的原则,做好对建设项目验收活动的事中监督和验收结果的事后核查。对验收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时,除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出现明显违反有关程序规定的行为外,不得以监督为名,介入或干扰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对被举报存在违反职防设施“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已建成项目),无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何种类别,负责监管的安监部门均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以专项检查、一体化检查或其他检查方式,对建设单位开展职防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依照90号令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检查内容要求,做好项目当前所处阶段工作情况的事中监督和已完成的前置阶段工作情况的事后核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应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包括相关影像资料),依法开具相应执法文书;对限期整改的,按期组织复查验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90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人员职业健康监管及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监管需要。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未全面落实职防设施“三同时”各阶段工作的建设单位或已建成项目,监管人员应当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况分别督促进行相应整改:
(一)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时,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包括目前已竣工投产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即: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时,建设项目已经竣工并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对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的职健专家库专家、参与评审(验收)工作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或参与检测、评价、设计等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专家库专家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者虚假意见的,应按相应层级的专家库管理办法,提请相应专家库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对监管人员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政纪律约束。监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要求建设单位接受指定的机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
(二)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或获取个人好处费、评审(验收)费等;
(三)向建设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四)在建设单位和有关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机构和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安监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安监部门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监督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有关监督检查及执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各市州安监局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地区自上年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内,市级、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向省安监局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在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监管执法和宣教活动中,要加强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及职防设施“三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者三级职业健康防护培训,不断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对做好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重要性和做好防护紧迫性认识,合力推动职业健康及职防设施“三同时”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评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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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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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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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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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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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风险类别 |
职业病危害一般□ 职业病危害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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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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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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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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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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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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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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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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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 能力水平 |
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 否□) 职业卫生相关专业(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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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要点 |
权重 划分 |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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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合规性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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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合法性 |
有无相关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无前期工作文件及无需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是否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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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价项目的名称、地址和范围是否与前期工作的文件、拟报批或报备内容、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基本一致。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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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评价报告 合 规 性 |
评价报告编制的整体性是否符合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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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采用类比法,类比调查数据是否为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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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采用类比法,类比调查数据所属的用人单位是否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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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评价单元划分是否合理,评价方法选用是否恰当,章节设置与报告书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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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的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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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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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概况 |
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辐射源项等描述是否清楚。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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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改、扩建和技术引进、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现有职业卫生管理和工程利旧情况阐述是否清楚。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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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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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害因素 识别与评价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理化性质与分布的识别是否准确。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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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工作地点及其作业方法、接触时间与频度,以及可能引起的职业病及其他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等的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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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根据类比检测结果或定性定量分析,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的评价或推算是否客观、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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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根据类比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分析超标原因是否准确,提出的控制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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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防护设施 分析与评价 |
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散)源或生产过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状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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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拟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与符合性的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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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建议与建设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是否具有针对性。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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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个人使用的 防护用品 分析与评价 |
建设项目的运行与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岗位)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状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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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拟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合理性与符合性的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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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提出的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议与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是否具有针对性。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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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应急救援设施 分析与评价 |
建设项目的运行与施工过程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状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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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合理性与符合性的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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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提出的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建议与建设项目工作场所导致急性职业损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危害特点、可能发生泄露(逸出)或聚积的状况等是否具有针对性。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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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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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总体布局 分析与评价 |
提出的总体布局情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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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总体布局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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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工艺及设备布局 分析与评价 |
提出的工艺及设备布局情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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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工艺及设备布局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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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筑卫生学 分析与评价 |
提出的建筑卫生学状况的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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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建筑卫生学要求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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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辅助用室 分析与评价 |
不同车间的卫生特征等级的确定是否准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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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提出的辅助用室设置情况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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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辅助用室设置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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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职业卫生管理分析与评价 |
提出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警示标识设置等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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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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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职业卫生 专项投资 分析与评价 |
提出的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及所列支的项目分析是否准确、全面。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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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其满足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与建设等预算需求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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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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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措施及建议 |
在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综合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应尽可能明确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等)是否准确、可行;提出的相关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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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职业卫生管理,从建设工程的发包、施工组织设计、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施工监理等方面,提出的原则性的措施建议是否可行。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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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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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评价依据 |
所列出适用于建设项目评价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完整、现行、有效。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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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工程分析 |
工程分析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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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评价方法 |
如采用类比法,其类比企业职业卫生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收集等是否全面、准确、真实;是否具备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采用的类比数据是否获得检测机构或类比企业的书面盖章确认。 |
A |
|
||||||||||
|
40 |
通过类比调查分析,得出的具有类比可比性的结论是否客观、正确。如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其评价方法选用是否恰当,评价内容是否全面,评价结果是否客观、正确。 |
B |
|
|||||||||||
|
41 |
其它附件资料 |
其它重要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如:评价方法列举;辐射源项分析;类比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资料;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分析、检测、检查、计算等方法和技术性过程内容;有关图纸(地理位置图、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等等。 |
B |
|
||||||||||
|
三、预评价报告结论的评审 |
||||||||||||||
|
42 |
评价结论 |
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判定是否客观、正确。 |
A |
|
||||||||||
|
43 |
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是否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进行综合判定;判定的结果是否准确。 |
A |
|
|||||||||||
|
44 |
对建设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及其关键控制点是否进行了明确、准确的说明。 |
B |
|
|||||||||||
|
45 |
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出防护措施前提下,给出能满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判定是否客观、正确。 |
A |
|
|||||||||||
|
评审权重 结果汇总 |
A项(共10项) |
B项(共3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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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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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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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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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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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签名 |
|
评审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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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要点备注及说明: 1、此表供评审组全体人员个人评审使用。评审人员根据要点评审情况,在“个人评审意见”中列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内容较多时可增页)。 2、评审时,对“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中存在的不足须在个人评审意见中加以描述并详细说明理由;如评审中发现或者认为有评审要点以外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建议,也须在个人评审意见中加以表述。 3、表中“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和“危害风险类别”按“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的分类进行选择。 4、非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设施预评价评审参照本要点执行。 |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评审
评审组综合意见书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建设单位名称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 |
|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
|
|
危害风险类别 |
一般□ 较重□ 严重□ |
|
评审会议地点 |
|
|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于××××年××月××日在××市××地点,对××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组织了评审。评审会由×××(姓名和职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主持,由×××、×××、×××、组成评审组(见评审会签到表),×××担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介绍和评价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后,审阅了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了质询。根据评审人员个人评审意见,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组综合意见: 一、总体意见(须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预评价报告编制的符合性情况; 2、分析与评价重点内容尤其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全面、客观、准确性情况;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分析与评价的符合性情况; 3、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的符合性情况; 4、措施及建议的可行性、针对性情况;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评价结论的正确性、准确性情况。
|
|
|
二、预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 2、 3、 …… 三、评审结论(示例为整改后通过的情形) 评审组认为该预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建设单位必须要求评价单位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及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预评价报告应及时提请评审组全体成员确认。经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
评审组长(签名): 评审组成员(签名):
建设单位意见:(手签“同意”) 负责人(签名):
评价单位意见:(手签“同意”)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评审备注及说明: 1、表中“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和“危害风险类别”按“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的分类进行选择。 2、评审组组长负责统筹每一位成员的个人评审意见,并进行归纳汇总,经充分讨论后形成评审组综合意见,出具评审组综合意见书。在同一要点内容多个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进行全组人员的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综合判定。 3、修改意见及建议应包括评审要点内容基本符合、不符合项需要整改的具体意见,以及评审要点以外的其他重要问题的整改建议。 4、评审组综合意见书须经评审组全体成员、建设单位负责人、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价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未委托其他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评价单位。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令)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评审为“不予通过”。 6、评审要点权重划分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评审意见按“符合”、“不符合”填写。A项中只要有1项“不符合”,则预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不予通过”。 7、评审要点权重划分栏中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评审意见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填写。B项有11项以上(含11项)“不符合”的,则评审结论为“不予通过”;“符合”项不足B项总数一半的(少于等于18项),则评审结论也为“不予通过”。 8、所有A、B均为“符合”的,则预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通过”。 9、除5、6、7、8项所列情形外,预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 |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评审
整改意见确认表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建设项目名称 |
|
||||
|
序号 |
综合意见书中所列的 修改意见及建议 |
是否 采纳 |
具体修改 情况说明 |
备注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 |
|||||
|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
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整改确认时间: 年 月 日 |
|||||
|
整改确认说明: 1、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评价单位严格按照评审组综合意见书中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认真修改完善。 2、修改完成情况经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请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价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未委托其他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评价单位。 3、未纳入综合评审意见的个人评审意见的整改情况应当参照本表的格式,并作为本表的附件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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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评审要点
|
建设单位名称 |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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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
|
||||||||||||
|
危害风险类别 |
职业病危害一般□ 职业病危害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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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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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会议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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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人员姓名 |
|
职 称 |
|
专 业 |
|
||||||||
|
评审人员单位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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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人员 能力水平 |
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 否□) 职业卫生相关专业(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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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要点 |
权重 划分 |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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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法合规性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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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项目合法性 |
有无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无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是否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
A |
|
|||||||||
|
2 |
设计项目名称、地址和范围是否与审批文件、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基本一致。 |
B |
|
||||||||||
|
3 |
设 计 合 规 性 |
设计编制的整体性是否符合ZW-JB-20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和有关规定要求。 |
A |
|
|||||||||
|
4 |
章节设置、内容组成和设计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B |
|
||||||||||
|
二、防护设施设计主要内容的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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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
|||||||||||||
|
5 |
危害因素 分析及 危害程度预测 |
对施工过程和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名称、存在形态理化特性和毒理特征的来源与产生方式的分析是否准确、一致。 |
B |
|
|||||||||
|
6 |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名称、数量及分布情况的列举分析是否明确、齐全。 |
A |
|
||||||||||
|
7 |
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原因、作业岗位及影响范围的分析是否全面、准确。 |
A |
|
||||||||||
|
8 |
根据类比检测结果、原辅材料使用量或物料平衡关系,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和接触水平,预测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分析是否准确。 |
B |
|
||||||||||
|
9 |
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及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危险程度的预测和分析是否准确、是否与建设项目相符。 |
B |
|
||||||||||
|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
|
10 |
构(建)筑物 设 计 |
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建(构)筑物进行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B |
|
|||||||||
|
11 |
防护设施 设 计
|
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名称、参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及防控性能等的分析和设计是否全面、准确,是否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要求。 |
B |
|
|||||||||
|
12 |
提出的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性能的管理措施和建议是否与建设项目具有针对性。 |
A |
|
||||||||||
|
13 |
设计中所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按种类全部列出;是否说明每个防护设施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或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防护设施。 |
B |
|
||||||||||
|
14 |
针对预评价报告采取类比法评价的,有无结合同行业、同类生产的情况提出针对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B |
|
||||||||||
|
15 |
应急救援设施 设 计 |
对施工过程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析和判断是否全面、可行。 |
B |
|
|||||||||
|
16 |
对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是否进行了应急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及防控性能等是否进行了专门设计、具有针对性。 |
B |
|
||||||||||
|
17 |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配备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是否进行了专门设计。 |
B |
|
||||||||||
|
18 |
警示标识 设 计 |
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岗位、设备或设施进行警示标识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B |
|
|||||||||
|
19 |
辅助用室及 卫生设施设计 |
辅助卫生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和GBZ1的有关要求。 |
B |
|
|||||||||
|
20 |
预评价报告 设施、措施及 对策采纳情况 |
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在设计中是否充分、合理采纳。 |
A |
|
|||||||||
|
21 |
有无对未采纳的措施及建议情况加以说明。 |
B |
|
||||||||||
|
22 |
投资概算 |
是否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
B |
|
|||||||||
|
23 |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所列支的项目及投资预算是否合理、可行。 |
B |
|
||||||||||
|
(三)附 件 |
|||||||||||||
|
24 |
设计依据 |
所列出适用于建设项目设计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完整、现行、有效。 |
B |
|
|||||||||
|
25 |
工程分析 |
项目概况和工程分析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
B |
|
|||||||||
|
26 |
主要设计图纸 |
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布置图,通风、除尘等防护设施布置图,应急、报警等设备布置图,等等。 |
A |
|
|||||||||
|
27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引用的检测报告数据或者类比检测数据是否为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A |
|
|||||||||
|
28 |
其它附件资料 |
其它重要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如: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的原始资料、数据计算过程等技术性过程;现场检测报告或者类比检测数据;等等。 |
B |
|
|||||||||
|
三、防护设施设计结论的评审 |
|||||||||||||
|
29 |
设计原则 符 合 性 |
设计遵循的覆盖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和存在的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判定结果是否明确、正确。 |
A |
|
|||||||||
|
30 |
设计遵循的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使用或淘汰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的判定结果是否明确、客观。 |
A |
|
||||||||||
|
31 |
预期效果 及评价 |
根据类比检测数据或经验数据等方法对设计的防护设施提出定量、定性的预期效果评价是否准确、可靠。 |
A |
|
|||||||||
|
32 |
所提出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能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判断结论是否正确、客观。 |
A |
|
||||||||||
|
评审权重 结果汇总 |
A项(共12项) |
B项(共20项) |
|||||||||||
|
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
|
|
|
|
|
|
|||||||||
|
个人评审意见 :
|
|||||||||||||
|
评审人员签名 |
|
评审日期 |
年 月 日 |
||||||||||
|
评审要点备注及说明: 1、此表供评审组全体人员个人评审使用。评审人员根据要点评审情况,在“个人评审意见”中列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内容较多时可增页)。 2、评审时,对“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中存在的不足须在个人评审意见中加以描述并详细说明理由;如评审中发现或者认为有评审要点以外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建议,也须在个人评审意见中加以表述。 3、表中“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和“危害风险类别”按“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的分类进行选择。 4、非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参照本要点执行。
|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评审
评审组综合意见书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建设单位名称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 |
|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
|
|
危害风险类别 |
一般□ 较重□ 严重□ |
|
评审会议地点 |
|
|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于××××年××月××日在××市××地点,对××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下简称设计)组织了评审。评审会由×××(姓名和职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主持,由×××、×××、×××、组成评审组(见评审会签到表),×××担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项目介绍和设计单位对设计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后,审阅了设计及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了质询。根据个人评审意见,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组综合意见: 一、总体意见(须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设计编制的符合性情况; 2、分析与设计重点内容的全面、客观、有效性情况;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可行性、针对性情况;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的采纳情况,论证说明的充分性 5、预期效果评价的正确性、准确性情况。 二、设计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 2、 3、 4、
…… 三、评审结论(示例为整改后通过的情形) 评审组认为该设计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建设单位必须要求设计单位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及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设计应及时提请评审组全体成员确认。经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备查。
评审组长(签名): 评审组成员(签名):
建设单位意见:(手签“同意”) 负责人(签名):
设计单位意见:(手签“同意”)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评审备注及说明: 1、表中“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和“危害风险类别”按“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分类进行选择。 2、评审组组长负责统筹每一位成员个人评审意见,进行归纳汇总,经充分讨论后形成评审组综合意见,出具评审组综合意见书。在同一要点内容多个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进行全组人员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综合判定。 3、修改意见及建议应包括评审要点内容基本符合、不符合项需要整改的具体意见,以及评审要点以外的其他重要问题的整改建议。 4、评审组综合意见书须经评审组全体成员、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设计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未委托其他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评价单位。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令)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设计评审结论为“不予通过”。 6、评审要点权重划分栏中标注“A”的属否决项,评审意见按“符合”、“不符合”填写。A项中只要有1项为“不符合”的,则设计评审结论为“不予通过”。 7、评审要点权重划分栏中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B项内容的评审意见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填写在评审意见栏中。B项中有7项以上(含7项)为“不符合”的,则设计评审结论为“不予通过”;B项中如“符合”项不足B项总数一半的(少于或等于10项),则设计评审结论也为“不予通过”。 8、所有A、B均为“符合”的,则防护设施设计评审结论为“通过”。 9、除5、6、7、8项所列情形外,防护设施设计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 |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评审
整改意见确认表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名称 |
|
||||
|
序号 |
综合意见书中所列的 修改意见及建议 |
是否 采纳 |
具体修改 情况说明 |
备注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 |
|||||
|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
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
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整改确认时间: 年 月 日 |
|||||
|
整改确认说明: 1、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评审组综合意见书中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设计进行认真修改完善。 2、修改完成情况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请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价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未委托其他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评价单位。 3、未纳入综合评审意见的个人评审意见的整改情况应当参照本表的格式,并作为本表的附件附后。
|
|||||
附件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评审要点
|
建设单位名称 |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 |
|||||||||||||||
|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
|
|||||||||||||||
|
危害风险类别 |
职业病危害一般□ 职业病危害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 |
|||||||||||||||
|
评价单位名称 |
|
|||||||||||||||
|
评审会地点 |
|
|||||||||||||||
|
评审人员姓名 |
|
职称 |
|
专 业 |
|
|||||||||||
|
评审人员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
评审人员 能力水平 |
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 否□) 职业卫生相关专业(是□ 否□) |
|||||||||||||||
|
序 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要点 |
权重 划分 |
评审意见 |
||||||||||||
|
一、合法合规性评审 |
||||||||||||||||
|
1 |
项目合法性 |
有无立项审批文件;无需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是否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
A |
|
||||||||||||
|
2 |
评价项目名称、地址和范围是否与审批文件、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基本一致以及与实际建设情况相一致。 |
B |
|
|||||||||||||
|
3 |
机构、单位 合 法 性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
A |
|
||||||||||||
|
4 |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
B |
|
|||||||||||||
|
5 |
评价报告 合 规 性 |
报告编制的整体性是否符合ZW-JB-2014-00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和有关规定要求。 |
A |
|
||||||||||||
|
6 |
评价单元划分是否合理,评价方法选用是否恰当,章节设置与报告书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B |
|
|||||||||||||
|
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的评审 |
||||||||||||||||
|
(一)建设项目概况 |
||||||||||||||||
|
7 |
项目概况 |
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项目组成、辐射源项、主要工程内容等描述是否清楚。 |
B |
|
||||||||||||
|
8 |
试运行情况 |
描述的工程试运行情况是否清楚。 |
B |
|
||||||||||||
|
9 |
描述的试运行规模与现场实际运行情况是否基本一致。 (现场验收后判定) |
B |
|
|||||||||||||
|
10 |
描述的职业卫生管理状况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现场验收后判定) |
B |
|
|||||||||||||
|
11 |
设计的 执行情况 |
防护设施设计被采纳情况的描述与现场是否一致;实际建设与设计相比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现场验收后判定) |
B |
|
||||||||||||
|
12 |
防护设施设计未被执行的是否作出充分说明。 |
B |
|
|||||||||||||
|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 |
||||||||||||||||
|
13 |
危害因素 评 价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分析是否全面并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的要求。 |
A |
|
||||||||||||
|
14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和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
|||||||||||||
|
15 |
对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
|||||||||||||
|
16 |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是否准确、正确。 |
B |
|
|||||||||||||
|
17 |
针对存在的超标情况,有无原因调查,提出的控制措施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 |
B |
|
|||||||||||||
|
18 |
防护设施 评 价 |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现场验收后判定) |
A |
|
||||||||||||
|
19 |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是否客观、正确。(运行情况现场验收后判定) |
B |
|
|||||||||||||
|
20 |
针对所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的防护设施改善建议是否可行且具有针对性。 |
B |
|
|||||||||||||
|
21 |
个人防护用品 评 价 |
所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符合性与有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现场验收后判定) |
B |
|
||||||||||||
|
22 |
对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配备存在问题提出的改善措施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 |
B |
|
|||||||||||||
|
23 |
应急救援措施 评 价 |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符合性与合理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现场验收后判定) |
B |
|
||||||||||||
|
24 |
总体及设备布局 评 价 |
对总体和设备布局的符合性评价是否正确、客观。 |
B |
|
||||||||||||
|
25 |
对建设项目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的先进性,有无根据同行业、同类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现场验收后判定) |
B |
|
|||||||||||||
|
26 |
建筑卫生学 评 价 |
对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现场验收后判定) |
B |
|
||||||||||||
|
27 |
辅助用室 评 价 |
对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生活室、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辅助用室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现场验收后判定) |
B |
|
||||||||||||
|
28 |
职业卫生管理 评 价 |
对建设项目各项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查阅资料后判定)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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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职业健康监护 评 价 |
对职业健康检查的实施、监护档案的管理以及检查结果的处置等符合性评价是否客观、正确。(查阅资料后判定)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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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效果预期 评价 |
对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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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整改后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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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措施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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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措施及建议 |
综合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是否全面、准确,建议是否可行。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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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有无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提出其他新的建议,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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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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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评价依据 |
所列出适用于建设项目评价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完整、现行、有效。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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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职业卫生调查 |
职业卫生调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
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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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职业卫生检测 |
有无按规范实施危害因素检测,并进行整理和分析。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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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有无按规范实施防护设施检测,并进行整理和分析。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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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有无按规范实施建筑卫生学检测,并进行整理和分析。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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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其它附件资料 |
其它重要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如:评价方法列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计算过程;有关图纸(地理位置图、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等等。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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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价结论的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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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控制效果 评价结论 |
对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的判定结果是否准确。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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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建设项目运行中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关接触水平和键控制点是否进行了明确、准确的说明。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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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归纳的评价结果和指出的存在问题是否齐全、准确。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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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做出的总体评价是否客观、真实、准确。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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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
明确在当前状况下按照评价报告要求进行运行能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结论是否正确、恰当。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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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具备或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判断是否正确。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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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权重 结果汇总 |
A(共12项) |
B(共3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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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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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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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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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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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要点备注及说明: 1、此表供评审组全体人员个人评审使用。评审人员根据要点评审情况,在“个人评审意见”中列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内容较多时可增页)。 2、评审时,对“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中存在的不足须在个人评审意见中加以描述并详细说明理由;如评审中发现或者认为有评审要点以外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建议,也须在个人评审意见中加以表述。 3、表中“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和“危害风险类别”按“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的分类进行选择。 4、非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参照本要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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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评审
评审组综合意见书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建设单位名称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 |
|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
|
|
危害风险类别 |
一般□ 较重□ 严重□ |
|
评审会地点 |
|
|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于××××年××月××日在××市××地点,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控效评价报告)组织了评审。评审会由×××(姓名和职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主持,由×××、×××、×××组成评审组(见评审会签到表),×××担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项目介绍和评价单位对控效评价报告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汇报后,审阅了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了质询。根据个人评审意见,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组综合意见: 一、总体意见(须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资质和能力的符合性情况;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的符合性情况; 3、调查与评价的重点内容全面、客观、准确性情况; 4、对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论证说明的充分性; 5、措施及建议的可行性、针对性情况; 6、评价结论准确性、正确性情况。 二、控效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 2、 3、 …… 三、评审结论(示例为整改后通过的情形) 评审组认为该控效评价报告评审为整改后通过,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评价单位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最终控效评价报告应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情况分析和评价,及时提请评审组全体成员确认。经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上报或备查。
评审组长(签名): 评审组成员(签名):
建设单位意见:(手签“同意”) 负责人(签名):
评价单位意见:(手签“同意”)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评审备注及说明: 1、表中“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和“危害风险类别”按“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分类进行选择。 2、评审组组长负责统筹每一位成员个人评审意见,进行归纳汇总,经充分讨论后形成评审组综合意见,出具评审组综合意见书。在同一要点内容多个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进行全组人员的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综合判定。 3、修改意见及建议应包括评审要点内容基本符合、不符合项需要整改的具体意见,以及评审要点以外的其他重要问题的整改建议。 4、评审组综合意见书须经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价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未委托其他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评价单位。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控效评价报告评审为“不予通过”。 6、评审要点权重划分栏中标注“A”的属否决项,评审意见按“符合”、“不符合”填写。A项中只要有1项为“不符合”的,则控效评价报告评审为“不予通过”。 7、评审要点权重划分栏中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评审意见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填写。B项中有11项以上(含11项)为“不符合”的,则控效评价报告评审为“不予通过”;B项中如“符合”项不足B项总数一半的(少于等于17项),则控效评价报告评审也为“不予通过”。 8、所有A、B均为“符合”的,则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为“通过”。 9、除5、6、7、8项所列情形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为“整改后通过” |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评审
整改意见确认表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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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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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综合意见书中所列的 修改意见及建议 |
是否 采纳 |
具体修改 情况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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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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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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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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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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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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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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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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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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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公章)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公章)
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整改确认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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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确认说明: 1、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评价单位严格按照评审组综合意见书中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对控效评价报告进行认真修改完善。 2、修改完成情况经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请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价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未委托其他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评价单位。 3、未纳入综合评审意见的个人评审意见的整改情况应当参照本表的格式,并作为本表的附件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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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验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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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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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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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技术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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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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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风险类别 |
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职业病危害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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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护设施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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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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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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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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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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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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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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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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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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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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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 能力水平 |
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 职业卫生相关专业(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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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要点 |
验收方法 |
权重 划分 |
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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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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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业病防治 责任制度 |
有无以正式文件发布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是否齐全,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劳动者等职责和义务;还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
查阅文件 |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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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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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每年有无具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查阅文件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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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
有无以正式文件发布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是否齐全,主要包括:警示与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
查阅文件 |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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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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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和人员 |
有无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
查阅文件 有关资料 |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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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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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职业卫生 档案 |
档案是否齐全完整,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等。 |
查阅档案 主要参见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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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前期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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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职业病 防护设施 “三同时” |
检查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工作过程报告;检查本项目有关自行组织评审及修改完善情况;检查是否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违规情况;是否按规定接受了处罚。 |
查阅档案 |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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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检查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工作过程报告;检查本项目有关自行组织评审及修改完善情况情况;检查是否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违规情况;是否按规定接受了处罚。 |
A |
|
||||||||||||||||
|
9 |
技术、工艺 设备、材料 采用情况 |
综合评估本项目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的先进性(验收组集体讨论,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
查阅资料 现场查看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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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有无生产、经营、进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的情况。 |
与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核对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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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是否存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情况。 |
现场核查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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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文说明书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无中文说明书。 |
现场查看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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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无中文说明书。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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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有无中文说明书(豁免除外)。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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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外包或临时作业 |
是否存在转嫁职业病危害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情况。重点检查作业外包单位和临时用工作业等情形。 |
查阅文件 现场查看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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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场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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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检测是否符合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情况,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
查阅检测报告参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
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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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查阅文件 现场查看 |
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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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有害和无害 作业分开 |
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等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隔开。 |
现场检查 |
A |
|
||||||||||||||
|
19 |
工作与生活 场所分开 |
工作场所是否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是否有住人情况。 |
现场检查 |
B |
|
||||||||||||||
|
20 |
设置报警 装置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设置报警装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现场检查 主要参见GBZ/T223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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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放射场所是否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
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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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配置现场 急救用品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
现场检查 主要参见 GBZ1表A.4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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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配置冲洗 设备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配置冲洗设备,是否保证适用,是否进行维护和保养。 |
现场检查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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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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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设置区域 警示线 |
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有无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有无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
现场检查 |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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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设置警示标识 和警示说明 |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检查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危害的设备。 |
现场查看 主要参见 GBZ158和《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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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是否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检查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岗位。 |
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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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告知事项 |
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中是否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
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现场询问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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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以通知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告知。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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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是否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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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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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投资预算 落实情况 |
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尤其是设计专篇中投资预算是否落实。 |
查阅防护设施设备采购合同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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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职业病防护 设施使用 |
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是否合理;检查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重点检查矽尘、石棉高危粉尘、高毒物品或放射性工作场所。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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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是否齐全;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在有效期内。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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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及时维护、定期检测。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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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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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个人使用的 防护用品 |
有无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
查阅资料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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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是否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有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 |
查阅资料主要参见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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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有无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是否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资料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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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劳动者是否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现场检查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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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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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法定培训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法定职业卫生培训;是否有安监部门核发的培训证书或者提供一年内保证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承诺。 |
查阅资料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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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岗前教育 |
对上岗前劳动者是否进行了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的劳动者。 |
查阅培训记录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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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日常教育 |
是否定期对在岗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的劳动者。 |
查阅培训记录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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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健康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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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岗前 健康检查 |
是否按规定组织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适应于新建企业、新招入劳动者)。对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健康检查的须有安监部门相关处罚意见或处罚决定书。 |
查阅健康 监护档案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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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岗中、离岗 健康检查 |
是否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对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岗中健康检查的是否有整改的计划和承诺。 |
查阅健康 监护档案 主要参见 GBZ188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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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职业禁忌 |
是否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是否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
查阅调岗记录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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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特殊 劳动保护 |
是否有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情况。 |
查阅合同 现场抽查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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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是否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情况。 |
现场抽查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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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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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应急预案 |
是否制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查阅文件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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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是否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
查阅演练记录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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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权重 结果汇总 |
A(共11项) |
B(共3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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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符合项 |
基本符合项 |
不符合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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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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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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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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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点备注及说明: 1、此表供验收组全体人员个人验收使用。验收人员根据要点验收情况,在“个人验收意见”中列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内容较多时可增页) 2、表中“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和“危害风险类别”按“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的分类进行选择。 3、验收方法栏中“查阅资料”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台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防护设施维修和检测记录、劳动合同、有关采购合同等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所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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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验收
验收组综合意见书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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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技术改造□ |
|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
|
|
危害风险类别 |
一般□较重□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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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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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于××××年××月××日在××市××地点,对××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组织了现场验收。验收会由×××(姓名和职务,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主持,由×××、×××、×××、组成验收组(见验收会签到表),×××担任验收组组长(原则上由市级以上职业卫生专家库成员担任)。验收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的介绍后,察看了现场,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了质询。根据个人验收意见,经讨论形成如下验收组综合意见: 一、总体意见(须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 3、职业病危害控制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 4、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验收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1、 2、 3、 4、 5、 …… 三、验收结论(示例为整改后通过的情形) 验收组认为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建设单位应根据上述整改意见及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及时提请验收组全体成员确认(其中,验收要点第x项、第xx项、第xx项等内容整改情况,须进行现场确认),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验收组长(签名):(手签“同意”) 验收组成员(签名):
建设单位意见:(手签“同意”) 负责人(签名):
评价单位意见:(手签“同意”)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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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备注及说明: 1、表中“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和“危害风险类别”按“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分类进行选择。 2、验收组组长负责统筹每一位成员个人验收意见,进行归纳汇总,经充分讨论后形成验收组验收意见,出具验收组综合意见书。在同一要点内容多个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进行全组人员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综合判定。 3、整改意见及建议应包括验收要点内容基本符合、不符合项需要整改的具体意见,以及验收要点以外的其他重要问题的整改建议。 4、验收组综合意见书须经验收组全体成员、建设单位负责人、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评价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未委托其他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评价单位。 5、职业病防护设施存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为“不予通过”。 6、验收要点权重划分栏中标注“A”的属否决项,验收意见按“符合”、“不符合”填写。A项中只要有1项为“不符合”的,则验收为“不予通过”。 7、验收要点权重划分栏中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验收意见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填写。B项中有13项以上(含13项)为“不符合”的,则验收为“不予通过”;如“符合”项不足B项总数一半的(少于18项),则验收也为“不予通过”。 8、所有A、B均为“符合”的,则验收为“通过”。 9、除5、6、7、8项所列情形外,验收为“整改后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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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验收
整改意见确认表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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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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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综合意见书中所列的 整改意见及建议 |
是否 采纳 |
具体整改 情况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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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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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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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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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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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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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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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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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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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公章)
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公章)
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整改确认时间: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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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确认说明: 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验收组验收综合意见书中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存在的问题和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认真整改。 2、整改完成情况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请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如涉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修改的,评价单位负责人也须签字确认。评价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未委托其他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评价单位。 3、未纳入综合验收意见的个人验收意见的整改情况应当参照本表的格式,并作为本表的附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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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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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信息库(基础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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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获得信息时间 |
获得信息 渠道 |
建设项目所属行业 |
危害风险类别 |
项目所处阶段 |
是否属于本级监管范围 |
处理意见 |
处理情况(随后的监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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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
xx公司x万吨/年柴油加氢装置改造项目 |
xx集团 |
201x年x月x日 |
网站公告 |
化工 |
严重 |
预评价审查已完成 |
是 |
职健科进行监督检查 |
201x年x月x日职健科明确已纳入检查计划,将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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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
xx有色集团公司二矿采矿工程项目 |
xx有色集团公司 |
201x年x月x日 |
市xx部门通报项目信息 |
非煤矿山(有色金属采矿业) |
严重 |
预评价、设施设计审查已完成,目前正在建设 |
否(安全设施“三同时”属省局监管) |
报省局 |
201x年x月x日已将信息移交省局职健处xxx同志。省局职健处回复,已纳入检查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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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3 |
xx集团2*350MW机组热电联产 |
xx集团 |
201x年x月x日 |
建设单位通过网络平台提交验收方案 |
燃煤发电 |
严重 |
预评价、设施设计审查已完成,建设与试运行完成,目前待验收 |
是 |
由市局职健科监管 |
201x年x月x日委托xx县局进行现场监督,xx日该局派xxx同志对验收进行了监督,下达了执法文书x份,提出了xxxx,xxxx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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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4 |
xx公司xx江xx水电站项目 |
xx公司 |
201x年x月x日 |
建设单位通过网络提交验收工作报告 |
其他电力生产 |
较重 |
预评价、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已完成 |
否(按省局“三同时”实施办法,属于“其他行业领域”的非央企、省属企业项目) |
转xx县安监局进行监管 |
201x年x月x日已将信息及验收工作报告移交xx县局职健股xxx同志。 201x年x月x日xx县局职健股告知,已列入抽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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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为基础样式,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相关内容。2.“危害风险类别”按“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的分类,对照所属所属行业进行选择。3.“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指项目所属行业,不一定与建设单位所处行业吻合,如钢铁公司的燃煤热电项目,应填为“燃煤发电”,而非“冶金”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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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资料收到回执
(式样)
(XXXX安监局)
编号:[年份]××××号
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
今收到你单位书面报来的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的
[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方案。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签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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