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和《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的通知》(甘应急矿山〔2021〕9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每座矿山层级监管执法主体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及三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省属企业所属矿山及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市属企业总部及所属矿山、大中型矿山企业、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办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以及投诉举报案件。
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矿、建筑用砂矿、小型矿山,以及除省、市两级对应监管企业以外其他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办辖区内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和投诉举报案件。
二、落实各类矿山监管执法职责
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结合层级日常安全监管责任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防止安全监管责任落空。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要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逐矿明确联系包保人员,细化联系包保工作措施。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制度,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层级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主体联系包保产煤县及相关煤矿,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可将属于本层级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煤矿委托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
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包保、盯守、巡查责任和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包保、盯守和巡查事项可落实、可执行、可考核。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强化履职情况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包保、盯守和巡查真正发挥作用,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履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矿山安全许可源头管控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要求,强化安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由市应急局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由县(区)应急局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严格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审查,加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力度。对按照规定需要复核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安全设施、评价报告、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实现所有正常生产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以上,未取得三级以上标准化不得生产。对已经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按比例严格开展抽查检查,不达标的该撤销撤销、该降级降级,防止标准化工作紧一阵松一阵,走形式、摆样子,确保标准化工作动态达标。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现场管理的重要平台和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推动煤矿企业积极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通过国家矿山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考核定级、公示公告、动态抽查等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四、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等要求,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禁不具备开采条件和安全条件的露天矿山转为地下开采。要坚持逢查必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要完善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包保人员,制定包保责任清单,落实包保措施。
五、加大分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
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辖区矿山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结合日常监管、联系包保等掌握的情况,精准确定检查重点,合理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倒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每次开展现场检查,必须首先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处罚。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要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及时将煤矿问题隐患的整改复查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六、定期公示矿山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市、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层级监管责任,每半年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庆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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