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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督查工作办法》解读

来源: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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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我们严格遵循了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办《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吸收借鉴了北京、山东等地应急管理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

《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共有总则、职责分工、督查范围及内容、督查方式、工作程序、办理时限、责任追究等八章22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厅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的工作方法和遵循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部分确定了办公室为厅督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为督查任务具体承办部门,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第三章督查范围及内容部分规定了厅政务督查八个方面的工作重点,将根据政务督查事项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将督查分为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定期督查,并把政务督查事项办理情况作为各处室(单位)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章督查方式部分规定了督查主要采取书面督查、电话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制定了《甘肃省应急厅政务督查通知单》格式文本;第五章工作程序部分规定了政务督查立项、交办、承办、催办、报告、归档的工程程序和具体步骤;第六章办理时限部分明确了各处室、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的办理时限要求;第七章责任追究部分规定了厅政务督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督查工作责任制,各承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督查事项落实的主要责任,相关承办人员为督查事项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对督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不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予以全厅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厅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