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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来源: 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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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制定《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依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其目的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解决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监管缺失等问题,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的需要。尾矿库建设过程中,涉及立项审批、水土保持、用地审批、环评、安评审查等多个环节。前些年由于法规标准建设滞后,一些部门批的多、管的少,未能根据当地矿产资源状况合理规划尾矿库的建设数量和规模。矿山企业走捷径、赶速度,私堆乱建,产生大量的无设计、工程质量差、选址不科学、风险高的尾矿库,给监督管理造成很大难度。规范、提高尾矿库建设运行准入门槛,迫在眉睫。
(二)落实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需要。目前,全省尾矿库建设运行管理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超年限建设、边建设边生产、建设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应急能力差等现象普遍存在,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等、靠、要现象较为突出,一些企业缺乏主体责任意识,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环保与生产效益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环保的倾向依然存在。制定出台政府规章,明确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全省尾矿库安全环保,势在必行。
(三)强化尾矿库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的需要。2007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文件,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安监部门尾矿库监管职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和安监等部门仍然存在职能相互交叉、职责界定不清、权责不对等现象。制定出台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细化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切实解决安全监管存在的职责交叉和漏洞,是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具体要求。
二、起草过程
按照2016年12月6日省长办公会议确定“由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尾矿库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地方、部门和企业责任”的要求,我局组成专门起草小组实施这项工作,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参与。在《办法》的起草中,就《办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等问题多次征求金川公司、白银公司、厂坝铅锌矿等有关企业和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等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就尾矿库建设、运行、管理和部门职责,分别征求了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时邀请省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于2016年12月10日完成了办法的初稿,经我局两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修改后,于2017年1月4日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等各方意见,多次论证调研,反复讨论修改,于2017年9月形成了送审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管理办法》共七章(总则,尾矿库建设,尾矿库运行,闭库和回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十五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在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下,结合我省尾矿库监管实际,做了具体规定:
(一)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
1、明确了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闭库或者未按照期限完成尾矿库隐患治理危害公共安全的,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失信企业名单。
2、规定尾矿库须建设完备且满足尾矿库正常运行需求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并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
3、为杜绝边生产边建设行为发生,规定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期限完成尾矿库建设。对延期一年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撤销原设计审查批复。
4、为保证尾矿库建设工程质量,规定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并长期保存。进一步强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5、为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规定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防汛责任制,落实汛期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巡查巡检和值班值守,保障汛期等特殊时段的尾矿库安全。
6、为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规定当尾矿库回水质量与坝体安全对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坝体安全。
7、为推广应用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明确建设污染因子、特征污染物等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强调在用尾矿库必须在坝体、库尾、排水构筑物的进出水口等部位安装高清数字视频监控系统。
(二)对禁止建设尾矿库几种情形的规定
1、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主干线、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的。
2、位于大型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侧的。
3、无主体矿山或合法矿石来源的。
4、截河型或者建在河滩上的。
5、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
6、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风景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水产基地等区域内的。
(三)对尾矿库闭库实行政府公告的规定。对长期弃用、停用尾矿库,限期整改后达不到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提出了强制闭库要求;规定闭库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三十日内发布闭库公告;明确尾矿库闭库后,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植被恢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的规定
1、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尾矿库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和非法违法生产运行的尾矿库。
2、对负有尾矿库监管职责的发改、工信、财政、国土、环保、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职责作了规定。
3、明确应急处置和事故(事件)调查。明确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有关规定,启动相应事故调查程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和事件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