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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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迅速、高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8.《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
10.《甘肃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5〕149号)
1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2.《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172号)
13.《庆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政办发〔2015〕44号)
1.3 适用范围
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本预案。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辖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市政府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庆阳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庆阳市辖区内的消防救援、政府及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救援力量等组成。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根据事故等级确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必要时,市政府指定总指挥、副总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应急抢险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疏散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专家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根据事故状况、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维护事故救援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3.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保护事故现场,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4.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市政府;
5.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拟写新闻统发稿或事故灾情公告,按照有关程序报审后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监测预警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确定事故严重程度、范围、变化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应急抢险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庆阳军分区、武警庆阳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社会救援力量、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调配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及医护力量,调集医疗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救护保障。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行动所需的人员安置、资金、食宿、运输、通信、物资供应、人力投入、设备设施等保障服务;对受事故影响转移安置人员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疏散警戒组:由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安全警戒以及交通管制、交通疏导;组织疏散、转移群众。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事故各项善后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应急局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统一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应急专家组:市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救援评估工作,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3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2.3.1 市政府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庆阳军分区、武警庆阳支队、国家油气抢险长庆(陇东)救援基地和甘肃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庆阳石化公司)基地等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2 市应急局职责
1.负责市政府处置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指导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3 有关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提供非煤矿山有关数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
市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有关工伤保险等事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队进行现场救护,指挥伤员转送,指导救护医院和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伤员,保障药品供应和医疗设备的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力量、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市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情、汛情情报预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的监测和毁损评估,提出相应的救援措施。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
庆阳军分区:根据市政府安排,组织驻庆部队支援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武警庆阳支队:根据市政府安排,参与抢险救援、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抢险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和建议。
市通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救援支持。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在市政府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测
各县(区)、重点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根据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传播)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督促有关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非煤矿山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突发事件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2 预警
各县(区)、各部门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预警工作,向周边单位和群众告知险情和应急措施。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构等。
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中省市属企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发地县(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应急局(0934—8237052、8232303)报告。
接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非煤矿山领域敏感事故信息后,有关县(区)应急部门必须在10分钟内通过电话,同时向市应急局(值班电话:0934—8232303,传真:0934—8237052)、省应急厅(值班电话及传真:0931—8836230,应急指挥中心:0931—8635363)、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电话:010—83933200,传真:010—83933117)报告事故简要情况。
市应急局接到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上报。
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类型、行业类别、事故发生的位置、影响范围和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等;
2.现场及救援情况:事故区域损毁情况、救援力量(救援装备、队伍和专家)、救援方案和实施进展、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3.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证照情况、生产经营规模、近期监管执法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等;
4.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等。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突发事件引发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将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
当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全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州)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省外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市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程序
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应急厅、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及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应急厅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应急局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庆阳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在启动上级响应之前,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应急救援。当上级响应程序启动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达现场,立即移交指挥权,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指挥和协调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救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当地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市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防止救援过程中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县(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市政府协调军分区和武警支队参加应急救援。
4.4 现场处置
4.4.1 事发单位处置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协助救助伤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2.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2 外部救援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专业救援力量和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3.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
6.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5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局。
4.6 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委宣传部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各新闻媒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道工作。
4.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事发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总结教训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应急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局组织建立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市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实现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视频连线,确保市政府、专业应急机构和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应急通讯装备,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正常备用。
出现通信线路故障、传输信息不畅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资源清单和相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区)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救援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市应急局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应急局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殊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6.2.5 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到足额保障,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非煤矿山企业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2.6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6.2.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局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7 奖励与责任
7.1 奖励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从业人员说明本企业生产场所的危险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8.2 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指导、协调、监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3 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评估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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